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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籍改革细则出台 公寓也可以落户了!

房天下青岛二手房网  2017-07-28 09:36:00  来源:官网
[提要]呼万唤始出来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济南户籍改革细则出台公寓也可以落户了!

呼万唤始出来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济南户籍改革细则出台公寓也可以落户了!

正文:

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四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市内七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各县政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下同)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优化落户区域。优化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大桥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除外)。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二节 居住就业落户

第十条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并取得房产证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居住就业落户条件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

第三章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鼓励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该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区域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第三十六条 在该区域租赁房屋落户人员,迁往市内五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迁往长清区、章丘区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或符合第四章放开区域落户条件。对承租期满不再承租且未取得合法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该区域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新承租房。

第四章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本市以外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五区常住户口居民迁往该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第三十七条 迁入该区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同等落户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长清区、章丘区街道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区镇区范围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且该出租房屋上无户口);

(四)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符合该条规定由农村迁往城镇可按该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第三十九条 市外及三县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的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第四十条 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第五章 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及手续

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即市区范围内)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一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其中,由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以及市区范围内迁往农村地区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四)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第四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六条 迁往区域属农村地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5、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三)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有效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至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四十七条 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核验申报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章。

第四十八条 对申报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申报事项明显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二)市区以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已迁入鼓励区域和放开区域,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市区内户口迁移

第五十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一)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二)义务兵、士官及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回原籍或在配偶处落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三) 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或回原籍落户,及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其中无户口人员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一)市区以外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二)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三)市区以外因父母双亡需迁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落户;(四)市区以外迁入鼓励落户区域;(五)市区以外迁入放开落户区域;(六)公民收养子女落户;(七)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5〕10号、济公通〔2017〕25号规定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一)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人员落户;(二)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三)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人员); (四)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易地安置落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五)公民回国(境)定居;(六)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

第五十三条 军人家属随军落户,由市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五十四条 引进项目落户,由市局负责组织对接协调,相关公安分局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审批落户。

第五十五条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事项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受理户口迁移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对于已批准的,公安派出所自批准之日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在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手续时,均应在人口信息、常表、户口簿“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迁来本址、迁往何地”栏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在户口簿、常表中履行申报人、承办人签章手续。第

五十八条 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均应建立和使用《受理户口材料登记簿》,对上报和审批领回的户口材料要逐户逐份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上报户口情况和审批情况,并由收取人签字,以示负责。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wangyo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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