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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施 政府可先垫救命钱

房天下青岛二手房网  2015-10-13 09:07:00  来源:信网
[提要]近日,市交警部门发布了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5年8月份正式实施。较试行办法,正式办法中取消了抢救时效72小时的限制,规定了“只要抢救费用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给予垫付。”

市交警部门详细解读救命钱该如何使用,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后,伤者将会走医院绿色通道紧急抢救。抢救费用有交强险的优先用交强险,超出部门由救助基金补充。医疗机构负责提出费用申请,经属地卫生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二级审核后,费用直接入账医疗机构账户。而丧葬费用,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来提出申请,或负责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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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起申请救命钱

近日,市交警部门发布了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救助基金是针对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

据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副处长王坚介绍,自2012年开始,青岛市首次尝试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到期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进行了修改,《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据了解,自《办法》从今年实施以来,市交通事故救助办陆续接到了5起申请,相关医疗机构正在提报证明材料。据介绍,自智能交通的启用后,肇事逃逸侦破率达到九成以上。但是,交通肇事中受害人没有钱医治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伤者抢救时间一旦延误,可能造成终生的悲剧。“有了这个办法后,受害者有了专门的救命钱,医疗机构也不至于背负过多的包袱。”王坚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行情,汽车必须投保的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高赔付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多为30万至50万元,而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将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救助金三种使用范围

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在市交警支队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青岛辖区高速公路的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将于2015年底前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当地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

“我们采取的是属地化管理原则,除了有司机故意制造事故外,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机动车,甚至单方事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来申请,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王坚说、

据介绍,救助基金有三种使用范围,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高不超10万元

据王坚介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王坚告诉记者,《办法》中的特殊情况中是指当事人不知道该规定,超过了3天的,民警查明确实是事故受害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花72抢救不完的,这种情况需要医院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救助部门对此要审核。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垫付的除了丧葬费外,抢救费用并不包含后期治疗费用。”王坚表示,《办法》规定的属地化原则,通俗地讲是以事故发生地为准,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车辆肇事,也不管受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在跟省里其他城市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比,青岛的救助基金垫付起点比较高,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但是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救助机构会特殊对待。

年审过户提醒责任方偿还费用

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后,为了避免因费用影响抢救,大程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政府部门通过救助基金提供一定垫付资金来快速解决此类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交通肇事方就可以万事大吉,拍拍屁股走人不用花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向事故中的责任方来追偿。

王坚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期垫付救命钱后,事后还要向肇事一方追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除了督促当事人尽快偿还这些费用外,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

“要是责任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我们和管理机构会把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王坚说。

不过 ,《办法》也列明了基金核销的五种情况,要是出现责任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责任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责任人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清偿债务能力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两年未侦破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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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ej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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