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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办法 实行一户一评

房天下青岛二手房网  2014-12-29 09:20:00  来源:青岛早报
[提要]近年来,我市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难以适应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需要,特别是主城区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不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对原有的危旧房改造办法进行调整十分必要。

最近几年以来,我市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难以适应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需要,特别是主城区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不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对原有的危旧房改造办法进行调整十分必要。近期,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来的危旧房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突出鼓励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新《办法》的出台,将对平稳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加快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老城区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统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办法》明确了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延续了原主城区危旧房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办法》中说明,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另外,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不再按照原规定补偿危旧房居民的公摊面积差。

《办法》将原危旧房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危旧房居民公摊面积差,调整为补偿公摊面积,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与我市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补偿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和国开行关于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居民的选择权。

调整奖励措施,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由原来危旧房的普惠奖励,调整为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补偿。其中,征收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居民选择异地房屋安置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6万元的奖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还给予每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

实行分户评估一户一价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估价时点,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域、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分户评估,一户一价。

《办法》明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新办法。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办法。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办法》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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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song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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